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保险法解释四)

2024-10-30 15:45:11 快讯 编辑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1、根据《保险法解释(四)》第2条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不予支持。”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2、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逐条解读

深度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核心条款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为保险合同的执行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以下是其中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转让与权利行使/:当保险标的未经登记转让时,受让人在商业险中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以未登记为由拒赔,保障了交易的顺畅性。

深入解析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周玉华律师揭示了关键内容: 保障权益:在财产保险中,即使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受让人仍可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商业险不得以此为由拒赔。转让保险标的后,即使未告知免责条款,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借口。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详细解读:司法解释四为处理保险合同***提供了明确指导,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关键条款的解读: 受让人在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时,若因保险标的转让而成为被保险人,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不能再以非被保险人身份拒赔商业险。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相关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8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逐条解读

受让人在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时,若因保险标的转让而成为被保险人,有权主张保险赔偿,保险公司不能再以非被保险人身份拒赔商业险。 保险标的转让后,即使保险人未向受让人提示或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只要事故无争议,保险公司仍需正常赔付。

深入解析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周玉华律师揭示了关键内容: 保障权益:在财产保险中,即使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受让人仍可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商业险不得以此为由拒赔。转让保险标的后,即使未告知免责条款,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借口。

深度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核心条款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为保险合同的执行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以下是其中关键条款的详细解读:转让与权利行使/:当保险标的未经登记转让时,受让人在商业险中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以未登记为由拒赔,保障了交易的顺畅性。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相关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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